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除提交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受委托申请人应当提交委托申报的委托书;
中文译文应当有中国公证机关的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