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理化特性;

技术必要性、用途及使用条件;

生产工艺;

质量规格要求、检验方法及检验报告;

毒理学安全性评估资料;

迁移量和/或残留量、估计膳食暴露量及其评估方法;

国内外允许使用情况的资料或证明文件;

其他有助于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用消毒剂、洗涤剂新原料的,可以免于提交第七项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新添加剂的,还应当提交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

申请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用添加剂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应当提交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