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