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2011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用途明确,具有技术必要性; 在正常合理使用情况下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不造成食品成分、结构或色香味等性质的改变; 在达到预期效果时尽可能降低使用量。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