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条 第五章 变更、延续与注销 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