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对依据本办法所实施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