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并实施。

决定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逐级上报许可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