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章 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证书与标识 第二十九条 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禁止伪造、变造食品生产许可证书、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标志。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