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检验结论合格的,许可机关根据检验报告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并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中予以载明。

在未经许可机关确定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之前,禁止出厂销售试产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