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三十七条 申请变更及延续的,申请人声明其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审查部门应当依照本通则的规定就申请人声明的生产条件变化情况组织现场核查。 经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相关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的变更前,办理产品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