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