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