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