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还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

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含中央厨房、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连锁食品销售、连锁餐饮服务企业的总部。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