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八十八条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