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七十一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七十一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七十一条 对不安全食品实行召回制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主动召回已出厂销售的有问题食品;企业不召回的,由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召回;企业拒不执行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召回。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