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食品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