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等要求实施产品检验。检验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