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食品生产许可 第二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