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严禁下列行为:

违反国家标准规定使用或者滥用食品添加剂;

使用非食用的原料生产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

以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生产食品;生产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食品;

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

伪造食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质量标志;

生产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