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005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进行预包装或者使用其他形式的包装。用于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安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出厂销售的食品应当具有标签标识。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