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