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