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资格实行注册管理。注册有效期为3年。在注册有效期内,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要求,接受相关的继续教育。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