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五十三条 第七章 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 第五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制订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考核标准及培训教材,统一培训师资人员,统一组织审查人员、检验人员考核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审查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培训工作。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