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检验结果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追究相关检验机构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