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七条 使用新资源、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加工食品,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进行食品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在投产前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必须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质量安全检验证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上述新材料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