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根据不同类型食品的特点,定期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企业是否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是否持续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使用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其食品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书面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时期内由指定的检验机构对企业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加严检验。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