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 第四十四条 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的食品,并接受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和管理。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检查所出售的食品是否具有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六章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