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六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六条 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清洁,对食品无污染。食品的包装和标签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和要求。裸装食品在其出厂的大包装上能够标注使用标签的,应当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