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在生产的全过程建立标准体系,实行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从原材料采购、产品出厂检验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建立岗位质量责任制,加强质量考核,严格实施质量否决权。 鼓励企业根据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获取质量体系认证或者HACCP认证,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