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安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应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无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符合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要求。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