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六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