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三章 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使用、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