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 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并对其工作成果负责。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