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三十四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者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书和编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