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