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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本办法有关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不标明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规定事项的,或者不标注中文标识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食品卫生法》或其他有关卫生要求的,依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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