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