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生产企业申请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时,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表;

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

生产条件、设备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情况;

生产工艺;

质量标准或规范;

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标签(含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