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