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从事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以及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