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