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应当组织食品检验机构开展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以保证食品检验机构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并鼓励食品检验机构参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合格评定机构等机构开展的能力验证或者实验室间比对,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能力。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