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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201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检验能力

第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至少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第十四条 检验机构应当掌握开展食品检验活动所需的有效的相关标准和检验方法,应当在使用前对其进行验证或确认,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能够对所检验食品的检验质量事故进行分析和评估,并采取相应纠正措施。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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