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十九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