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形式 第二十四条 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食品标识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者少数民族文字,也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但注册商标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