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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进出口食品标识的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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