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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餐饮服务环节的现制现售食品和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仅用于出口的食品,其标签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7年3月16日起施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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