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2009年) 三、 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十) 食品抽样检验工作制度(2009年) (十) 三、 强化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综合分析和运用,依法报告和发布抽样检验信息 (十) 县级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及时汇总和综合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发现辖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时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开展消费引导;对抽样检验中发现的由其他环节引起的食品安全问题,应当按照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通报相关部门,促进源头治理;根据工作需要,向行业协会通报抽样检验信息,促进行业自律。 引用法条 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协调协作制度(2009) (九)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