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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2009年)
  3. 3. 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4. 四、 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5. (十二)

食品市场质量监管制度(2009年) (十二)

3. 鼓励和引导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企业与食品生产加工基地、重点企业建立“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入机制。
四、 严格监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退市,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十二) 对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经营,并将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况记入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和信用分类管理系统。

(十一) 目录 (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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